水利部河長辦關于印發(fā)《河湖健康評價指南(試行)》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河長制辦公室,新疆生產(chǎn)建設兵團河長制辦公室:
河湖健康評價是河湖管理的重要內容,是檢驗河長制湖長制“有名”“有實”的重要手段。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印發(fā)的《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》《關于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》要求,指導各地做好河湖健康評價工作,水利部河湖管理司組織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等單位編制了《河湖健康評價指南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指南》),現(xiàn)印發(fā)給你們,供組織開展河湖健康評價時參考。
一、關于評價組織。河湖健康評價工作,由省、市、縣級河長制辦公室組織。河湖健康評價報告,報經(jīng)同級河長湖長同意后,可向社會公布。
二、關于評價單元。河流健康評價可以整條河流為評價單元,也可以省、市、縣、鄉(xiāng)級河長所負責的河段為評價單元;根據(jù)評價單元長度,一個評價單元可以劃分為多個評價河段,通過分段評價后,綜合得出評價單元的整體評價結果。湖泊健康評價原則上以整個湖泊為評價單元,可以通過分區(qū)評價后,綜合得出湖泊的整體評價結果。同一省份內的跨行政區(qū)域湖泊,原則上由共同的上級河長制辦公室組織健康評價;跨省級行政區(qū)域湖泊,有關省級河長制辦公室組織評價后,由流域管理機構予以統(tǒng)籌。
三、關于評價指標?!吨改稀反_定的河湖健康評價指標體系具有開放性,既可以采用全部指標進行綜合評價,反映河湖健康總體狀況,也可以選用準則層或指標層中的部分內容進行單項評價,反映河湖某一方面的健康水平。
四、關于結果運用。河湖健康評價結果,是有關河長、湖長組織領導相應河湖治理保護工作的重要參考。通過河湖健康評價,查找問題,剖析“病因”,研究提出對策,作為編制“一河(湖)一策”方案的重要依據(jù)。各級河長制辦公室組織的河湖健康評價,評價報告應及時報送同級河長湖長和上級河長制辦公室。省級河長制辦公室組織的河湖健康評價,評價報告請報送水利部河長辦一式兩份。
各地開展河湖健康評價,可選用本《指南》中的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或其他相關推薦性標準,也可選用省級制定的地方規(guī)定或標準,請在評價報告中予以注明。水利部河長辦推薦優(yōu)先選用本《指南》。
各地在開展河湖健康評價過程中,遇有問題和相關意見建議,請及時反饋。
聯(lián)系人:
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河湖長制工作處 付健
電話:010-63204542
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 王曉剛
電話:025-858282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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